矿山环境保护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既生产大量的物质财富,也广泛和直接地影响破坏生态环境。采、选矿过程中生成的有毒、有害气体、矿渣、尾矿、废水、粉尘及噪声、振动、塌陷等,造成污染水源、江河和大气,挤占大量土地、农田,破坏景观和植被,给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采矿权人应根据中国《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复垦土地,恢复环境,以达到国家或者当地要求的环境保护标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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